法治日报记者 朱宁宁黄金炒股配资网
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,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导则》),对现阶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的项目范围、申报管理、实施要求、技术要点等作出规定。
2018年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》,提出“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”。2021年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“十四五”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》,系统部署了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任务,提出要提升预防性保护能力,编制不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导则。
作为首个针对不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的规范性文件,《导则》一经出台便受到文物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。
“编制出台《导则》,是落实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部署的具体行动,有利于减少文物建筑修缮频次和干预力度,除小病、防大病,更好保存延续文物建筑的价值和真实性,不断提升保护管理水平,扎实推动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。”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(世界文化遗产司)负责同志说。
提炼试点经验
预防性保护虽然是源自国际文物保护界的概念,但在我国传统中早已有大量实践经验。
“新中国成立以来,文物部门持续组织实施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,抢救保护了一大批重要文物建筑,具备了从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的初步条件。”该负责同志说,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,文物建筑占比超过60%,与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类型相比,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的需求较大、基础相对较好。
2021年,国家文物局启动11处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试点项目,以我国古代“岁修”模式为蓝本,选取故宫、天坛、承德外八庙、晋祠、苏州吴中区、兰溪诸葛村、曲阜孔庙孔府、青岛八大关、广州光孝寺、梓潼七曲山大庙、西安城墙的部分文物建筑,开展为期两年的预防性保护试点工作,2023年顺利完成。2024年,基于试点经验,国家文物局着手建立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制度,组织编写《导则》。2025年8月,《导则》经国家文物局党组会审议正式印发。
“《导则》的制定阶段经过了理论研究、深入调研、试点探索和论证评估等环节,不断优化调整。”该负责同志强调,为审慎推进该项工作,《导则》现阶段为试行,之后会根据各地的问题和建议作必要调整和完善。
规范预防保护
据介绍,《导则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明确现阶段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的定义与范围。《导则》明确了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的定义,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文物建筑(古建筑、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)的预防性保护工作。
明确项目周期和组织实施要求。《导则》规定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纳入年度项目计划集中申报,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和工作方案,周期一般为三年。同时要求,如果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自身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专业技术能力不足,可以委托具备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能力的省古建院(所)、省文物保护中心、省文物考古院(所)等单位实施项目管理,为项目实施的总体质量提供保障。
明确项目工作框架和实施边界。《导则》确立了以调查诊断、专家决策、专业检修、全过程记录为核心的预防性保护工作框架。同时,还对年度报告、结项报告、验收提出了要求。
明确项目技术要求,突出强调“最小干预”原则。《导则》提出文物建筑屋面、木结构、墙体等11个部位调查诊断的工作重点以及基本对应的11个部位专业检修的实施范围、干预程度,对预防性保护项目的干预力度作出明确限定。《导则》全面落实“最小干预”原则,强调风化、断裂但不影响结构和使用的砖石构件,应现状保留;强调各单体建筑不得整体重做墙体粉刷;强调不得翻新彩画;强调在没有油饰传统的地区或油饰已基本缺失的建筑群,不得重做油饰,防止整饰一新。
抢救与预防保护并重
保养维护能使文物建筑保持在较好状态,在病害发生之初即予以解决,实现“最小干预”。
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、保养;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、保养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。”
“文物建筑保养维护是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,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、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。”该负责同志指出,地方政府和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在文物建筑保养维护方面持续投入,将保养维护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。
《导则》强调黄金炒股配资网,要高度重视文物建筑保养维护工作,统筹推进《导则》与《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古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的通知》,进一步做好文物建筑保养维护工作,明确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不取代保养维护,两者共同构成互为支撑的工作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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